就此事件,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律师认为,小金发生事故前通过某网络平台预定并参加了国内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其与旅行社之前成立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旅游者是在体验出海项目时发生的事故,而与其他旅游项目比较,搭乘摩托艇出海本身即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故该项目是否为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旅行社方面提供的旅游项目,对于判断各方责任至关重要。从旅游者参加的旅行团名称“泰国芭提雅格兰岛出海一日游”来看,出海项目有可能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之一,只不过是由泰国当地的地接社具体负责。
如该出海项目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之一,现在由于摩托艇教练缺乏安全意识和专业培训、驾驶过快导致旅游者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显然是不符合双方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构成违约;同时也侵害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有关规定并未将旅游者向法院起诉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这种情况下建议金小姐应尽快联系投保的公司让其协助帮忙解决,在就医时保存相关的手续凭证,以免后续因缺少手续而造成办理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