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公司员工若明知赵某某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而自愿供其使用,则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赵某某等人不涉嫌犯罪。但若赵某某欺骗他人,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借记卡,赵某某本人拿来冒用员工的身份恶意贷款,则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此事件中的银行借记卡,根据司法解释属于“信用卡”的范围。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贷款,最终不予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记者联系上该事件办案民警,对方表示此事正在侦查,不方便透露。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