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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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 星期

“七天无理由退货”别滥用


□​李小将

5月11日,“买18件衣服试穿旅游拍照后退货”事件持续发酵。当事买家黄女士通过微博回应,自己一年买几百件衣服,退款率为零,这次穿着不喜欢的衣服拍照,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她愿意道歉。目前,经双方协商,商家同意其余9件没有试穿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衣服可退货。(详见本报今日14版)

缘何绝大多数人都把矛头指向买家而非卖家,是因为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判断,女子不仅试穿了衣服,而且穿着所谓“不喜欢”的衣服还去旅游。这不是在维权,而是在乱用和滥用手中的权利,违背了诚信、公平原则,确系不厚道。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因为网购不像在实体店购物,消费者所购商品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给予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对于这样的权益,消费者理应充分利用,让其发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但“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消费者无理取闹、玩弄商家的挡箭牌,就像新闻报道中的黄女士。

不管是消费者还是商家,一方滥用特权钻空子、占便宜,为自己谋私利,就是对另一方利益的伤害,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唯有买卖双方都能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电商行业才能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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