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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 星期

遗失百天照 赔偿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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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齐 放

实 习 生 李博昊

市民靳女士的儿子过“百天”,本想留下美好的“百天照”做纪念,没想到却因照相馆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硬盘内的照片遗失,靳女士一气之下投诉到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工商分局民主路工商所。6月11日,记者了解到,经调解,商家赔偿靳女士8000元精神损失费,并退还了500元的照相费用。

半个月前,靳女士的儿子过“百天”,一家人热热闹闹在酒店吃了百日宴后,靳女士带儿子到市区人民路一家照相馆拍“百天照”。整个拍摄过程很顺利,靳女士交了500元费用后,照相馆负责人称6月10日可以前来取照片。

等到6月10日,靳女士兴冲冲来到照相馆取照片时,照相馆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靳女士儿子的照片在相机硬盘中未及时拷贝出来,被后来拍摄的照片覆盖了,无法找到当时拍的照片了。

听到商家的说法,靳女士火冒三丈,要求商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退还照相费用500元。双方协商未果,靳女士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调解,6月11日,照相馆同意为自己的失误“买单”,赔偿靳女士8000元精神损失费,并退还500元照相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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