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积极劝导、教育和强制拘留措施并用,使被执行人李某最终同申请人杨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5年9月12日,李某因承包工程,与原告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混凝土单价每立方329元,每月5日前核算确认上月方量,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还约定如被告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每推迟一天,按所欠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合同签订后,某混凝土公司向李某供应混凝土,经结算李某应付混凝土款167180元。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却迟迟不支付剩余货款。截至2017年12月15日,李某拖欠货款86574元及违约金。
某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货款86574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混凝土公司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执行法官受理该案件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情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被执行人也不知所踪,执行陷入僵局。6月27日上午,执行法官在多次走访调查中得知李某的下落,立即对李某依法实施拘留。在送往拘留所的路上,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李某最终表示愿意还钱,但只能先支付4万元,希望能与某混凝土公司协商和解。在法官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被执行人先行支付4万元并与其协商和解。
陈戈 赵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