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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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 星期

特殊劳动者不能纳入经济性裁员范围


网易暴力裁员事件近期引起轩然大波。经营情况不好引发的经济性裁员是公司节约管理成本、自力救济的常用手段,那么,经营情况不好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肆无忌惮地裁员呢?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还有一部分特殊劳动者是不能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范围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即使是经营情况不好,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进行裁员,而应该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以及劳动者家庭状况、现实情况来决定是否裁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需要向被裁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因此有不少公司采用变相裁员、变更工作地点、不合理调整岗位、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而劳动者一旦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掉进其裁员还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坑”。如果劳动者确实因用人单位效益不好、不能及时足额获取劳动报酬被迫离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切不可贸然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离职。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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