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和妻子在宁波镇海吾悦广场的某品牌门店购买了两双鞋子,回家后发现,这两双鞋子都不是该品牌的,于是要求退货。但是该店的销售小票里竟写着“本店不支持退货”,退货交涉困难重重。(据人民网)
商家以小票里的“事先声明”为由,不给买到货不对牌商品的消费者退货,说真的,挺霸道的!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后在法定合理期限内是有“反悔权”的。“本店规定”岂能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上?能不能退货,不该由商家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