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 红)2月5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当日起,全市零售药店销售退烧、止咳类药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据了解,该局下发了《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对购买退烧止咳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时,必须对购买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购买者名字、使用人身份证号、住址、手机号码、体温信息、有无湖北地区旅居史和与湖北往返人员接触史、购买药品名称等信息。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询问用药者是否与武汉往来人员有接触史。凡发现发热病人14天内与武汉有接触史的,实行即时报告,按正常程序报告给卫生防疫部门,并向辖区居委会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对所经营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应保存完整,确保销售药品可追溯。
须实名登记购买的药品有:板蓝根颗粒、清热解毒口服液、抗病毒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藿香正气丸(水)、布洛芬胶囊(片)、安乃近片、扑热息痛片、克咳敏片、复方甘草片、福尔可定口服溶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