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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 星期

手机录屏视频可作为证据使用


5月起,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阐释电子数据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标准。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书。此外,还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以上规定拓宽了电子证据的认定范围,也为当事人收集、准备证据材料提供了有力指引。其中,手机录屏视频就是电子证据的一种,能够比较直接反映用户使用手机的过程。

《规定》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相关证据取证过程要坚持无损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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