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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 星期

“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案情回放】 2013年,召陵区姬石镇的刘某等7人以20万元不等的价格,在该镇一处楼盘各自购买了房屋一套,并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认购合同。该房屋为“小产权房”。后某置业公司将该处楼盘转让给了某公司,并与某公司签订了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因某公司对刘某等7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等不认可,未把房屋交付给刘某等7人,双方产生矛盾。 2019年4月,刘某等7人来到召陵区姬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经过讨论,认为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对刘某等7人交给某置业公司的房款表示认同。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该楼盘二期工程竣工后,优先安排刘某等7名购房户入住。对以上购房户进行安置时,按照购房户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价格执行。刘某等7人对新的安置房不满意时,可以按照与某某置业公司约定的房号执行。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召陵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王路,他解释说,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效力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在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 刘某等7人和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例,双方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该房屋买卖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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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小产权房”

目前“小产权房”多集中在一些城市郊区,也被称为“乡产权房”,它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等合法凭证,不能进入交易所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不能办理登记过户,权属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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