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宏冰
通 讯 员 张 蕊
“谢谢,多亏了你们!”8月11日,当召陵区老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对案件当事人老窝镇村民申某进行回访时,申某对调解员的帮助连声表示感谢。 事情要从今年7月说起。7月22日早上6点,申某给召陵区老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何占强打来求助电话。原来,申某的丈夫王某在郑州某餐饮公司上班,在单位午休时突发脑出血,被公司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抢救期间,公司为其垫付了4万元治疗费和7000元生活费,并通过内部捐款、网络筹款为王某筹得善款6.1万元。 面对仍住在重症监护室的丈夫,申某经济压力倍增,向郑州某餐饮公司提出索赔医疗费用45万元,该公司只答应支付3万元。双方达不成协议,申某申请人民调解。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何占强立即驱车赶到郑州,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郑州某餐饮公司负责人吴某答应补偿5万元。这与申某的要求相差太远,第一次调解失败。 何占强又找到申某和吴某,向他们摆事实、讲道理,申某要求30万元补偿,吴某答应补偿8万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第二次调解失败。 次日,事情又出现了变故。吴某和律师一起来到医院,称王某有高血压病史,此次发病是在午休时,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须承担责任。而公司事先已捐助10万余元,无须对病人再进行补偿。 王某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人情况并非属于工伤的条件。 何占强又找到吴某和律师,进行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讲解,双方逐渐冷静下来,表示愿意继续调解。 随后,何占强再次将当事人约到一起。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郑州某餐饮公司补偿王某治疗费10万元(不包含之前的手术费用10万余元),并补发王某6至12月的基本工资;申某收到补偿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郑州某餐饮公司索取其他费用。至此,双方的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