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晓玉
9月21日,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前一天傍晚,他和爱人在路边行走时,发生了惊心一幕——一个装满水的塑料瓶突然从天而降掉到了脚边,溅了他们一身水。
赵先生告诉记者,20日18时40分左右,他和爱人在市区五一路与银江路交叉口路北的人行道上走,突然一个装满水的绿色塑料瓶从高处掉下来,贴着他们的腿边落地。赵先生说,因受到惊吓,当晚他爱人一夜都没睡着。事发位置是丽江花园小区9号楼1单元楼下,当时赵先生拿着水瓶到该小区找家里亮灯的住户,但没有人承认。找该小区物业反映,物业方面表示因事发地没有监控,无法确定是哪一家扔的。
“经此一事,提醒大家尽量不要在楼下活动。”赵先生说。
高空抛物行为应该怎么追责?对此,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尤其是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