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下一篇
2020年11月20日 星期

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也违法


近日,源汇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公开送达的方式,向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

原来,刘某某在2020年7月30日晚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由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被查获后,刘某某承认饮酒,但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只是驾驶电动三轮车,并不是开汽车,怎么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承办检察官解释,本案涉及一个法律知识盲区,很多人认为只有四个轮子、烧汽油的汽车才是机动车,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着明确的定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中,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在电压、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设计等方面均超出了非机动车的相关标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规定的摩托车定义。也就是说,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实际上是一辆电动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3.1条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内。这样的车辆,因为质量重、速度快,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同样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刘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检察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刘某某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对于酒后驾车十分后悔,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检察官在认真研讨后,对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之所以对该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因为该犯罪嫌疑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综合考量后做出的。而一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100mg/100ml,或是醉酒驾驶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那么处罚力度必然会加大。”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车”并不仅仅是人们传统认知中的汽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早已不再新颖,但它们都属于机动车范畴,在各项指标中也都与传统汽车相差无几,驾驶人员不能用“电动”的名称混淆“机动车”定性,漠视交通法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勿在酒后驾驶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效 严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