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民主法治遭到严重破坏,在此背景下制定的1975年宪法,不可避免地体现出浓厚的“文革”色彩。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共4章30条。“文革”产物“四大”也被写进了宪法:“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并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1982年宪法以崭新面貌出现在广大人民群众面前。在新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上,1982年宪法的制定,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形势的召唤
长期从事法制史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在其所著的《中国宪法史》一书中,对1982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作了介绍: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这次会议提倡实事求是,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做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开始了改革进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后所制定的1978年宪法。
1980年8月30日,党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修改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顺应时代呼唤,制定新宪法被提上日程。
1982年11月4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修改草案。彭真主持会议。
历时两年修改完善
1982年宪法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产生的。
1982年11月26日,宪法修改草案被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报告介绍了宪法修改的过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现行宪法。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成立以后,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1982年2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用九天时间对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领导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1982年4月,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进行了九天的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讨论中普遍认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国情、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全民讨论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一次修改。许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见都得到采纳,原来草案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动,具体规定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总共有近百处,纯属文字的改动还没有计算在内。这个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历时五天逐条讨论,又作了一些修改,于1982年11月23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1982年12月4日,宪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实施。
彰显中国特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82年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它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突出明确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982年宪法,是一部让人感觉面貌一新的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宪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意在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和授予。
在宪法内容上,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的规定;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度,废止职务终身制也是1982年宪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次修改宪法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如,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就是要努力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从而树立起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1982年宪法还强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如,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据《法制日报》《解放日报》
1982年,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