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对1982年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五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确立了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宪法序言。
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01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宪法序言中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