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薛宏冰)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年后劳动者韩某才想到要申请劳动仲裁,可是这样的申请却相继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驳回,法官提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6年4月韩某到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韩某向公司请病假,在3个月病假期满后未办理销假手续,持续旷工。2011年6月某公司下发文件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2015年7月,韩某向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韩某便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并非是无故旷工,自己不能到某公司继续工作是因为治疗完毕后,某公司拒绝韩某继续上班,导致自己失业,某公司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某公司的解除劳动通知没有书面通知到自己,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双方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已过时效问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判决又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韩某自2011年5月病假期满后一直未上班,韩某主张其不能上班是某公司拒绝导致,在某公司拒绝其上班、停发其工资、不在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下,韩某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当在此后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韩某却在事发4年后才向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韩某没有提供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韩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