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郾城区的王某某年轻时丧偶,独自将儿子王某抚养成人。2007年,王某觉得老父亲年迈无人照顾,便托人给父亲介绍相亲对象。2008年,王某某与张某相识,两人于2009年结婚。2010年,王某某用婚前个人储蓄的20万元在郾城区购买一套住房,随后,其与张某便一直居住于此。
2013年5月,王某某不幸中风瘫痪。张某因不愿再继续照顾瘫痪的王某某,2014年4月,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审理,最终以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张某自动撤诉处理。其间,王某某病情逐渐恶化,在其病重期间,王某某写下一份遗嘱,表示将自己于2010年购买的郾城区住房全部由儿子王某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和占有。2015年4月,王某某因病去世。王某随即来到该处住房要求张某离开。但遭到张某拒绝。在两人多次争论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搬出该处住房,由自己继承。
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生前所留遗嘱处分的房产系王某某和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某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个人的部分所有权,其遗嘱效力不能及于整套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继承该房产二分之一的所有权。李佳妃 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