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停车场停车、超市购物,还是在饭店吃饭,常常会看到“免费停车,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当商家以这样的方式对顾客做了安全提示,仍然出现车辆丢失的情况,是不是商家就能以其已经发出免责声明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4月10日晚,刘女士到某饭店吃饭,并听从负责引导顾客停车的工作人员指挥,将所骑电动车停放在饭店门口落地玻璃窗前的空地上,锁好后进入饭店。当刘女士吃完饭准备骑车回家时,却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翼而飞。刘女士赶紧找到指挥自己停车的饭店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自己并未注意到刘女士的电动车什么时候不见的。刘女士赶紧报了警。警察出警后,察看了饭店监控,可刘女士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刚好是监控的盲区。于是,刘女士便找到饭店负责人索赔。而饭店负责人将刘女士领到之前停车的地方,指着墙上“免费停车,丢失概不负责”的牌子称,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没有责任对刘女士进行赔偿。
对于饭店负责人的说辞,刘女士表示难以接受:“因为在这个饭店吃饭,我才在这里停车,而且是饭店的工作人员让我把电动车停在指定地点的。提示牌上的字比较小,晚上光线又不好,不仔细看根本注意不到提示牌上的内容。停车时,饭店的工作人员也并未提醒让我注意提示牌上的内容,更没有口头告知我如果车辆丢失,饭店概不负责。我的电动车在饭店门口丢了,饭店是有责任的。”但饭店负责人坚持认为,饭店只是提供场地供顾客的车辆临时存放,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已经做了免责说明,因此不对刘女士丢失电动车的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当顾客到饭店吃饭,饭店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免费的停车场地也是其经营内容的一部分,饭店在其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女士因为在饭店吃饭而将其电动车停放在饭店指定的场地内,刘女士和饭店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保管关系。尽管是无偿保管,但饭店作为保管人,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顾客的财物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饭店“免费停车,丢失概不负责”的声明,是饭店单方做出的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尽管这些声明能够起到提示顾客小心保管财物的作用,但对顾客无法律约束力,饭店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
经过协商,饭店同意一次性赔偿刘女士2000元钱。杨 蕊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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