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不得被抵押或扣押等行为。4月13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2014年3月,原告王某以3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办理了牌照手续。因王某与被告赵某是朋友关系,赵某借用该车辆办事,王某将该车辆借给了赵某使用。随后的一年多中,该车辆因被告赵某、魏某、李某、刘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被私自抵押、买卖,现该涉案车辆由被告刘某实际占有使用。王某向四被告索要该车辆,四被告躲藏不见、互相推诿。无奈,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某牌照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占有该车辆不予返还,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原告王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主张该涉案车辆系李某以1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魏某处购买,该主张与该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该案不予处理,被告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遂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赵东升 蔡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