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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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 星期
玻璃从天而降 砸坏楼下汽车
属于不可抗力还是高空坠物


2014年7月14日,一场大风酿出了一起事故。某小区8号楼502室业主杨某、袁某和702室业主朱某、王某,两家的阳台玻璃和窗扇框因这阵大风而被刮落。这两家的玻璃和窗扇框不偏不倚正好将停放在楼下的焦某的汽车挡风玻璃及车顶盖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该车车损为34593元,车主支出评估费500元。车主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四被告杨某、袁某、朱某、王某赔偿其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大风造成玻璃坠落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上: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四名被告的主张,因为刮大风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焦某提出玻璃坠落是由于原告对窗户及窗扇框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四被告应赔偿原告焦某35093元。

不可抗力需具备无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

要确定本案玻璃坠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从不可抗力的概念特征以及立法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做出以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避免性,即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不可克服性,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

该案中的阳台玻璃和窗扇框因大风天气原因坠落达不到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的程度,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避免性;达不到毫无办法加以阻止的程度,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不可克服性。故本案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

上诉人称刮大风是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故因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称刮大风时墙体外墙砖部分脱落楼顶也有不明物品坠落,业主缴纳有维修基金,开发商缴纳有质保金,应先动用维修基金和质保金,故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列为被告。关于动用维修基金和质保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遂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胡 斌 赵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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