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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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7日 星期

“优惠券”执法 有违法律本义


□肖明君

据媒体报道,自6月中旬起,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优惠券”包含交通法规宣传和优惠方案两方面内容。市民违章被罚时,凭券罚款打5折,还可现场打电话,请人答对上述规定就可免罚。(7月5日《现代快报》)

尽管由于措辞不够严谨,“优惠券”已于7月2日被“文明交通承诺书”替代,但实行“优惠券”的做法确实欠妥。罚款打折像是商场搞促销,如果真达到了促销的效果,那被批量兜售出去的,肯定是因为违法成本降低而被纵容了的违规行为。所以,看似要收普法扩面和人性管理“一石二鸟”之功效的“管理创新”,到头来哪头都不讨好,最终只能让法律威慑力缩水。

现在的问题,已不是普法的问题,而是执法不严的问题。“中国式过马路”屡禁不止,其原因恰恰是“执法没那么严格”的亲身体验。日常执法早已存在法律“打折”,现在却还要通过明码标价的“优惠”来普及常识岂不是南辕北辙。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从来不可以被拿来勾兑和交易,也不容“打折”处理,这牵涉到法律的公信、持续力和公平。法律惩戒打折,达不到交通治理优化的效果。相反,要让行人真正的知法、懂法、守法,最好的办法是要严格执法,让每一个人知道法律不可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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