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锋
7月16日,四川资阳安岳的杨付军再次返回安岳,寻找女儿黄晓翠的下落。杨付军及家人称,怀孕3个月的黄晓翠于13日下午从成都茶店子客运站坐大巴车回安岳,准备在县城的医院进行产检,但她上了大巴车,在安岳县城下车时却不见其踪影。直到14日,黄晓翠的家人仍未联系上她,无奈之下,家人向安岳警方报警,更让他们感到蹊跷的是,大巴车在行驶途中有一段监控视频缺失。(7月17日《成都商报》)
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们正大步迈入“满城尽是摄像头”的时代。可在关键时刻,监控“掉链子”却成为一种“潜规则”,每每让人诟病。譬如,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相关部门以监房摄像头已坏为由拒绝提供录像;武汉男子李文彦“做噩梦”猝死九江看守所,看守所称事发当天的录像因电脑硬盘故障,无法调看……种种“巧合”的背后,是对生命的极大漠视。
按理讲,既然投巨资安装了监控,就有责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护录像的真实有效,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底线。可是,一些监控录像要么患上“白内障”,要么“选择性失明”,而且“出事”后一句“监控坏了”就可以逃脱责任。如此这般,谁能保证不会有下一个在“坏探头”下“诡异死”的人?
大巴车监控视频关键时刻缺失,留下的是一连串问号:监控录像是最直观的“真相”,道理明摆着,孕妇失踪若有隐情,监控就等于“自证其责”,有谁愿意“摊上大事”呢?查明孕妇失踪真相,不妨从监控视频离奇消失的那一刻查起,调查追责、制度补漏“一个都不能少”,这样方可对接公众的不懈追问。
从报道上看,“没电没录上”不是监控“失明”的“遮羞布”。而其之所以能轻易地玩弄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股掌中,说白了是缺乏对监控的有效“监控”——设备坏了就坏了,录像丢了就丢了,由于问责机制的缺失、法律条款的缺漏,即便“出事”也往往三言两语就可以搪塞过关,最多也只是个“内部处理”罢了。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面对监控“失明”,法律不能“失语”。一方面,应从法律上赋予监控安装单位相应的义务,明晰设备有效运转、录像妥善保管等责任;另一方面,可引入举证倒置的相关程序,对涉事而不能完整提供的监控录像的单位,由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