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70条规定,其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为消费者负责任。 ”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