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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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 星期

别让“孝老假” 沦为“空壳假”


□何勇海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新京报》)

从现实需求角度,我们自然欢迎“孝老假”出台。不过,从现实执行角度看,“孝老假”的前景却让人不容乐观。严格地说,“孝老假”是从“探亲假”中细化出来的一个分支,相当于“子假”与“母假”的关系。“探亲假”虽然有着三十余年的“高龄”,却长期以来名存实亡,许多人不仅没休过法定“探亲假”,一些人甚至不知道有“探亲假”的明确存在。“探亲假”尚且如此,细分出来的“孝老假”,又会有多么光明的前景?

“探亲假”之所以无法保障职工“常回家看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除了“不差钱”也“不差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更多的用人单位会认为,职工享受了这个假期,会降低生产量,影响生产效率,拉低企业效益。从而无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愿意批准员工享受这种“特殊假期”。在就业压力大、职场竞争激烈的当下,职工也可能担心请了“探亲假”影响就业前途,影响既有福利的充分享受。再加上职工能不能“探亲假”,全由单位自行把握,如果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也很难追究,因为“探亲假”并没有要求强制执行。

在如此境况下,北京略带“创新性”地提出“孝老假”,我们很难对它抱以乐观的态度。除非对探亲休假制度进行充分修订和完善,甚至是改革,保障涉及劳动者休假权、劳动权、生命健康权的制度设计具有强制性,而非协商性。

具体到“孝老假”,宜将此假期制度予以细化,出台配套的监督和保障机制,解决谁来监督执行、用人单位不落实该怎么处罚等问题,使之更有操作性。甚至有必要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为这个假期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应考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用人成本、生存压力,对“孝老假”落实得好的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唯有如此,它们才有动力保障“孝老假”不会沦为“空头支票”。如果做不到,先把“探亲假”执行到位了再说吧。

(请本版作者速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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