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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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4日 星期
【事件回顾】
职工辞职应否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孙某与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车间从事生产。由于工作中经常接触有毒物质,企业为所有职工购买、发放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防护用品。不久前,孙某在该企业工作不顺心,遂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解除还有一年到期的合同。该企业虽然同意他的辞职要求,但却以一套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期为三年,而他只干了两年,他使用的防护用品不得不被浪费为由,要他承担1/3的折旧费。孙某对此表示质疑。

【人社解答】

企业的理由不能成立,孙某无须承担防护用品折旧费。

首先,该企业无权向他索要补偿。《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并未承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他提前30日向企业辞职的行为属合法,企业自然也就无权要求他承担折旧费。

其次,为职工购买防护用品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就是说,基于孙某这样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不仅他有权据此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而且企业自身也必须无条件地主动为其提供,所需费用必须从企业“专项经费”中开支,这笔费用显然不属于“损失”,因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转嫁于他。

张 鹏

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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