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重
据报道,多名网友近日投诉反映,“双十一”当天,他们通过京东商城的活动链接领取了满1000减100、满1500减150等额度的小金库支付卡券,有效使用日期标注为截至2016年11月26日。但第二天,这个优惠券有效使用日期变成了11月11日24点,致使一些网友的支付券过期无法使用。京东金融客服回应称,“小编手抖导致神券有效期写错,本来有效日期就是11月11日当天。”(人民网)
针对网友的质疑,商家以一句“小编手抖导致神券有效期写错”作出回应,这样的解释自然难以服人。
首先,即便“小编手抖”确为真实无虚之事,这也是商家方面的失误和差错,而买家在被商家的优惠条件吸引、诱惑,进而作出购物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说没有任何过错。因为商家的失误和差错而给买家造成实际的损失,商家理当对此作出相应的补偿,而且如何补偿须与买家商议,求得买家的谅解和同意,不能由商家单方面取消优惠了事。
其次,从逻辑上讲,优惠券有效使用期从半个月缩短为24小时,不排除还有另一种可能——商家原本决定的优惠券有效使用期就是半个月,但很快发现这样做不合算,因此紧急缩短为24小时。商家当然知道,如此朝令夕改肯定会引起买家不满,于是抬出“小编手抖”的失误予以解释,这种解释虽然很难获得买家的谅解,但有解释总比没有解释好,能有这样一个解释就不错了。从买家的角度看,这种可能性虽然不能得到证实,但由此也更加明显地折射出了商家推卸责任的动机。
商家为促销而推出各种优惠活动,相关优惠条件一旦公开、正式向消费者明示,就构成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只要消费者按照优惠条件购买了商品和服务,商家就必须按照合同兑现自己承诺的优惠内容。即便商家发现了合同内容对自己不利,也无权单方面更改合同,更不能拒绝履行合同,否则,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优惠券就是这样一份合同,有效使用期限就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商家哪能说改就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