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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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星期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 哪些内容影响你我生活?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2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内容: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但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人们依然有不少疑问。

解读: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如何促进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

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属于“特别法人”

内容: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背景: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机关法人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孙宪忠认为,机关法人等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成立的,不属于民法的传统理论体系,因此设立“特别法人”还存在法理解释的问题;“特别法人”和整个法人制度体系应如何协调,也需要法律来进一步细化确认。“但不管怎么说,这个规定对这些机构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进一步开展民事活动建立了良好基础,对整个法治国家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 

此外,继草案二审稿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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