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版:专版
本版新闻列表
 
下一篇
2017年3月15日 星期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第一号消费警示:
订金、定金差别大 小心弄错吃大亏


预付定金或订金是在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件事,尤其是在买车、买房、装饰装修等交易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把两者搞混了,就会蒙受重大损失。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订购合同中预付款属于何种性质,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在意。多数消费者认为,先预付的价款无论属于何种性质,在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均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消费者在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是不能要求经营者返还定金的。为此漯河市消费者协会郑重向消费者警示:

1.经营者在合同中将“定金”写为“订金”,是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两者虽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一样。订金是不规范用语,给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律不予支持。订金只能看作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2.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是要有书面约定,二是必须实际支付,三是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20%。明确预付款的性质以及违约后的法律责任,认真核对合同中是“定金”还是“订金”。


下一篇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漯河日报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