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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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星期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需转往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参保地确定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需再次转院的,应由所住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参保人员凭转诊转院证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电子转诊。

(二)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三)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同一疾病治疗过程中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证明,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医疗机构住院。

(四)异地居住人员,是指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主要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五)参保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节假日期间在原籍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应首先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在参保地外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参保地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医疗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七)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未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助其补办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收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其按20个百分点降低报销的费用由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八)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诊证明的,其应当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九)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肖应力 李 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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