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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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星期

工程违法分包 工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又雇请王某到工地做工。2016年10月5日,王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头部和左手,于当日住院治疗。

出院后,王某于2017年2月8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月25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3月23日,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解析】建筑公司称,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某在做工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对发生的事故有重大责任,王某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单位,涉案工程由建筑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给张某,而张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规定,应该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伤者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

【审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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