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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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 星期

不能纵容商家“要优惠就不开发票”


□罗志华

近日,广州市民吴女士向记者反映,称一家酒馆以优惠为名,拒绝开发票。记者走访发现,在这家酒店的收银台显眼处贴有一张纸张,上面手写标注“参与本店以下优惠后将不再提供发票,请酌情使用,包含团购券、代金券、会员、折扣”。(《信息时报》)

要优惠就不开发票,在餐饮等服务行业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甚至已成为一种潜规则。站在商家的角度来考虑,给予消费者优惠是一种让利,而不少消费者对这种做法也是倾向于接受的,一些人并不需要发票来报销,且很多服务性消费属于过后即忘的一次性消费,即使拿到发票,也几乎等于一张废纸,不如大家相互理解,你给我优惠,我不开发票。有些消费者甚至主动以不开发票为条件,要求商家在收费上打折。

此外,也有消费者虽然认为应该开发票,甚至能够认识到商家将优惠和发票捆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但面对商家的潜规则,他们不愿与之较真。但这样应对,就会对商家形成纵容,使优惠捆绑发票的现象更加常见。

之所以要与这种潜规则较真,是因为消费者的一切维权行为,都离不开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养成开发票的习惯,能避免出现因没有消费凭证而维权无门等现象。此外,发票金额是纳税的凭证,不开发票等于帮助商家逃税。而在反腐倡廉方面,发票的作用也十分巨大,商家不开或乱开发票,都不利于追查腐败线索。

由此看来,不纵容商家“要优惠就不开发票”,每次消费不管是否有优惠,都要求依法开发票,并且确保发票的内容真实,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前提,也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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