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本地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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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 星期

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0月1日起执行,市区月最低工资1720元,舞阳县、临颍县月最低工资1570元

□本报记者 齐 放

10月1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漯河市区执行一类行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舞阳县、临颍县执行二类行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该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调整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克扣职工工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劳动者可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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