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申请主体是谁?
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于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站提出垫付申请。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站书面提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
因此,救助基金申请主体分两种情况:
①医疗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②丧葬费用由受害人亲属提出垫付申请。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答: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发出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三)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尚未结算的72小时内的抢救用药、费用分割清单,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书面说明等;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3539233
中原农险漯河服务站
电话:339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