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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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星期

“离柜概不负责”打了谁的脸


□王军荣

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近日,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拒。网传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南宁晚报》)

人非圣贤,银行工作人员也会出错,多给了储户钱,储户自然要归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法律的角度看,储户多拿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是要归还的。不过,储户之所以赌气不归还,是对银行单方面的“离柜概不负责”的抗争,自然,这种方式不足取,但银行却需要反思自己的服务。

银行是为储户服务的,银行和储户是平等的,对于所作的规定,应该是双方均要遵守,且银行的任何规定,均要符合法律规范。但像“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却是与法律不相符。只约束了储户却没有约束银行,是银行在搞双重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确切地说,“离柜概不负责”银行是不能说更不能做的。

“离柜概不负责”显然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但反思银行服务显然不能止于“离柜概不负责”。这需要银行先反省自己的规定,所有的规定均要讲究公平,均要符合法律规范,而相关监管部门则要对银行的所有规定进行清查,看看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银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让所有不平等的规定彻底退出,不再损害储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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