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齐 放
市民求助:近日,市民仝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3139148求助,称他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因病已休假两个月,他不清楚病假期间的工资咋发,希望记者帮忙问一下。
记者调查:12月18日,仝先生告诉记者,他在一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上班,因病已经休假两个月了,在休假期间,工资和其他待遇如何发放,他也搞不清楚。
部门回应: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据工作人员介绍,仝先生咨询的相关情况,在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中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发。
工作人员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记者注意到,文件还规定了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具体内容有: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