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于某起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自诉人于某、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6年年初,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令被告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堆放在原告于某责任田上的砖块清理干净,不得阻止于某经营管理该宗土地,并赔偿原告于某损失5000元。案件宣判后,于某和李某均不服,遂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李某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于某申请强制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案执行。执行干警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多次通知李某到庭,并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李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经过干警多方调查,李某有劳动能力,家里有责任田,享受有粮补,其对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交付义务和行为履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今年,临颍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在多次劝说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对失信被执行人李某进行司法拘留,并受理了于某指控李某的拒执自诉案件。
庭审中,李某认识到自己失信行为的错误,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为争取于某的谅解,李某的家人在庭审期间,与自诉人于某就排除妨碍等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生效判决文书的要求全部履行完毕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元。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