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颍县人民法院通过冻结一公司银行账户,顺利执结了一起涉民生案件,为申请人郭某某要回工伤赔偿款158166.88元。
“法官,前几天工商银行说我公司未按期清偿贷款,法院把公司账户冻结了,咱能不能谈谈……”3月15日,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代表人来到临颍县人民法院,就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一事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
郭某某因在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上班期间被机器弄伤致残,双方因医药费、赔偿金等问题发生争执,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判决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郭某某158166.88元。
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法院于3月6日利用网络“四查”查询到该公司账户内有资金,遂立即将其账户冻结。因该账户是他们公司的主账户,冻结之后还不成银行贷款,该公司这下就着急联系承办法官,请求与郭某某协商支付赔偿款问题。
在法院的督促下,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于3月20日一次性履行了15万元赔偿款。后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就剩余案款与法院进行推诿扯皮,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告知该公司如不履行剩余执行案款,绝不对其银行账户解冻。迫于法律威严和银行还贷的压力,漯河某粮食储备公司于5月31日来到临颍法院履行了剩余案款。
苑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