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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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 星期

索酬不成摔手机 失德又违法


□史洪举

6月19日,浙江宁波的小徐在上班路上丢失一部苹果7手机,拾到手机者要求付2000元酬谢费方可归还。双方碰面后,小徐提出最多酬谢500元,并买一筐杨梅表达谢意。对方一口拒绝,小徐无奈报警,拾到者见状直接将手机摔碎。(新华网)

拾金不昧可以说一直是让人颂扬的传统美德。而这位索酬不成怒摔手机的女子的行为实在让人瞠目结舌。这一行为不仅突破了具有朴素是非观、善恶观的公众的认知底线,更可能涉嫌违反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拾金不昧应受到赞扬,但拾金索酬也不被法律所禁止。如根据《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失主应该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失主悬赏的,应该按照悬赏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也有权要求失主履行承诺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失主是否悬赏,拾得人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费、误工费等为保管遗失物、送还遗失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假使失主发出了悬赏承诺,则无论承诺多少,均应兑现。

然而,索酬不成怒摔手机,显然突破了公众的认知底线。哪怕失主没有能力支付报酬或不愿支付报酬,也不该迁怒于物品,故意损毁。据此,索酬不成摔手机者,无疑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当损坏的财产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时,则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便金额较小,也属于治安违法。

其实,在拾得遗失物方面,有一个法律和道德上的界限不容忽视,即拾得人首先有归还失物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其次才能索要必要的费用或悬赏的酬劳。

要想维护失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酬不成怒摔手机这一极端事件,除失主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外,还需要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尽快确定失主和拾得人的真实身份,查清纠纷真相,进而让失主和拾得人能够理性处理纠纷,不至于让原本的小事弄得“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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