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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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星期

一分为二看待“离婚冷静期”


□王学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新京报》)

此新规一出,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点赞的也有反对的。点赞者认为这是对婚姻实施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反对者认为这严重干涉了婚姻自由。至于究竟该不该设置“离婚冷静期”,笔者认为还应一分为二看待。

对因家庭暴力、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相关部门如果再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有些不切实际了。对于他们来说,尽快办理离婚是一种解脱,“离婚冷静期”只会拖延时间加重双方痛苦的煎熬。当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冲动型离婚的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因琐事拌嘴,一时头脑发热,而提出不理智的离婚要求。等离了之后,双方静下来却又后悔莫及,反观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针对这种情况,“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正好给此类夫妻双方留置了反思时间,再加上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就极有可能挽回夫妻双方即将破灭的感情。从这一层面讲,“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还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关键是要搞清适用对象,加强对冲动型离婚和感情破裂型离婚的甄别,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对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通过实践去积累经验,这样才会让“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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