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舞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15年12月,李某驾驶无牌照的中型自卸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红绿灯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经该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共计16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某以自己没钱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3月,法院对李某在舞阳县交警大队所交的押金进行提取,并对李某的车辆、房产、工商、银行等进行查询,发现其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两年间,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做思想工作,期间也司法拘留过李某,还曾邀请李某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参与做工作,但因李某家中太贫困等原因未达成执行和解。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将双方当事人叫到法院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所在村的村主任表示愿意为李某垫付剩下的赔偿款11万元,并和执行法官一起去银行当场转账一次性付清,案件得以执结。
宋丹阳 蔡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