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与现行婚姻法相比,草案新增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新京报》)
“离婚冷静期”并非新事物,此前曾有不少地方法院尝试这一做法。前不久最高法也发文表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而此次拟将“离婚冷静期”写进民法典,意味着“离婚冷静期”将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设置“离婚冷静期”不是要以公权干预私权,而是给予原被告双方一定的冷静期或反悔期,以挽救婚姻与家庭。数据显示,我国离婚数量已连续15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去年的437.4万对;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80%都来自离异家庭。如此说来,“离婚冷静期”的意义不只是“保卫婚姻”,也是“救救孩子”。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确是一种人为缓冲,其目的,既是给当事人以权衡、反思的机会,也是给法院的调查、调解、撮合保留时间。有理由期待该规定正式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