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就是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执行时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
但执行工作并非易事,因为在执行阶段不仅存在执行难还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那什么是“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呢?
“有很多当事人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就理所当然认定是执行人员不作为,殊不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执行人员也无可奈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不能’。”郾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永建介绍说,“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据介绍,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财产查控、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够解决上述原因导致的“执行难”。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因为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正常商业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法院也无法解决,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属于“执行不能”,不应归属“执行难”范畴。“执行不能”现象不能简单归咎于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一类案件,尽管有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类案子对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执行不能”。齐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