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晨
距离事情发生已经3个多月,王先生仍感到不满。7月26日,王先生从就职3年多的四川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离职时,领导要求他先删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王先生表示,当时为了尽快辞职,便删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自己意识到,公司领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便向四川银保监局投诉。11月18日,平安人寿四川分公司发表声明致歉,并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据新华网)
从法律上讲,微信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在微信中存储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就会扰乱私人生活安宁。而且,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公司领导,如果贸然干预员工微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通信自由之嫌。
的确,隐私权是一种自愿自主的权利,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就此事而言,从报道情况看,王先生之所以“自愿配合”,背后还是答应“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删除,否则不签字”的公司“强制要求”。但这样的“你情我愿”,恐怕并不能对侵犯隐私权等行为免除法律责任。
或许,在该公司方面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也并不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无视法律规定,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