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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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7日 星期

消防车被拦的“误会”不该发生


□张贵峰

11月24日凌晨2时许,湖北襄阳一货车追尾罐车致天然气微量泄漏,襄阳消防支队出警途经襄阳北高速收费站时,经一段时间交涉才被放行,下高速时又遭遇同样问题。(据《新京报》)

对于这起“消防车出警高速收费站被拦”事件,高速公路方面事后强调“是一个误会”,“收费员并非查询消防员证件,而是需要消防员出示IC卡”。但这一“误会”说法,很难让人接受,也无法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这种阻拦消防法正常执行公务的“误会”,原本委实就根本不应该发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消防车,事实上是依法拥有各种特殊的道路通行待遇的——不仅依法应免收车辆通行费,而且还享有其他许多优先的道路通行权。《消防法》47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种法律背景下,正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消防车竟然被高速公路收费站阻拦,即使“消防车没有按规矩进出收费站”等属实,实际上仍是说不过去,站不住脚的。因为很明显,既然法律早已赋予了消防车“免收通行费”以及“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限制”等特殊通行权,那么又何以非得“出示IC卡”才能顺利通行、“正常放行”,又何来“消防车没有按规矩进出收费站”一说?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进出“规矩”,怎么可能高于《消防法》等国家法律制定的规矩?

显而易见,在“十万火急”的应急消防救援事态下,消防车不受阻挠的特殊道路通行待遇,关乎的不仅是其自身的通行权,更是其背后难以估量的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因此,任何任性非法阻拦消防车通行的行为,都不只是对消防车本身的妨碍,更是对其所救援和保护的各种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极大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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