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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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 星期

民警火眼金睛 识破“案中案”


本报讯(记者 熊勇力)本是一个车辆轻度损坏的常见交通事故,舞阳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案中有案,通过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2018年11月12日凌晨2时50分许,舞阳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指挥中心警情:220省道舞阳县太尉镇关寨村路口,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大型拖拉机相撞,造成车辆轻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

接警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对事故展开调查、取证、调解。经过调解,2018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

眼看事故就要结案,民警却从拖拉机驾驶员的反应中察觉到不正常之处。调查事故中,民警登录公安网查询事故双方车辆信息,发现豫D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信息无误,而悬挂豫B牌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的信息却无从查证。由于该车辆为农机号牌,需由该号牌核发机关出具核查证明。然而,办案民警反复催促该车驾驶员周某广提供车辆核查手续,周某广却迟迟不提供。

为查明车辆详情,2018年12月14日,办案民警专程奔赴这辆拖拉机的车辆登记地南阳市宛城区核查信息。经调查取证,发现周某广驾驶的这辆拖拉机行驶证上的照片与在南阳市宛城区某局查到的照片不相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拖拉机属于拼装、改装车辆,且使用的拖拉机行驶证是伪造、变造的。经询问,周某广家住南阳市社旗县,持有拖拉机G2驾驶证。周某广辩称,自己所驾驶的拖拉机是二手车,拖拉机行驶证是原车主给的,由于车辆购置时间久了,原车主已无法联系。

由于周某广驾驶的这辆拖拉机属于拼装、改装车辆,且其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行驶证,2018年12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舞阳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周某广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2200元,拖拉机G2驾驶证记12分并予以吊销。同时,该拼装车辆也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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