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亚杰
2月10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市区辽河路与祁山路交叉口往东某洗浴中心买的月票,票面上显示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期间暂停使用。她正月初六去洗澡时,这家洗浴中心又拿出一张声明称:腊月二十至正月初十,月票暂停使用。当刘女士拿出月票让商家看时,商家又以其购买的月票时间太久为由拒绝使用。
2月11日,记者拿着刘女士的月票来到这家洗浴中心,前台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月票是2016年或2017年的,现在已经不能用了,我们的月票每年颜色不一样。”
随后,刘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两张转账记录,一个是2018年10月14日,当初她购买月票时的转账记录;另一个是2019年2月10日花20元在该洗浴中心的消费记录,两个转账记录为同一人。刘女士说:“我当时花了120元买了20张月票,每张6元,年前我一直没有用。现在他们说我的月票是2017年买的,我拿出消费记录,他们又不认,太不负责任了。”
针对刘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南澜叶律师事务所的李凯律师。李凯告诉记者:“商家不能随意更改与客户的约定,应该按照最开始的约定,让客户使用月票,如果商家不履行约定可到消协投诉。”
随后,记者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会把这一问题反映给属地工商管理部门,由他们具体负责调查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