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未如期偿还银行借款,陈某差点在拘留所过年。2月13日,他一大早就来到临颍县法院执行局,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6年10月,陈某以收购粮食资金紧张为由向银行贷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时间为2017年10月。期间,陈某每月偿还利息;但贷款到期后,却迟迟不偿还本金。
2018年3月,银行工作人员找陈某催收借款,陈某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表示会尽快偿还借款,但是直至2018年10月仍未偿还。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尽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临颍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常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陈某在银行借贷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该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然而,陈某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玩起失踪,电话联系不上,执行法官多次到陈某家走访,也见不到他本人。临近春节,执行法官加大执行力度,在陈某返乡之际找到他,并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进入拘留所,陈某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紧急联系家人,先偿还3万元借款,并保证2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这才和家人一起过了团圆年。
春节假期结束后,2月13日,陈某偿还了剩余款项,该起借款纠纷案件得到执结。
苑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