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被告张某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共拖欠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948元。
2018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管理费1948元。召陵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94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未履行。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到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逾期后,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3月14日,张某主动到法院执行局将全部案款交付法院。当天,某物业公司领款后案结事了。
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已成为执行部门必不可少的强制手段,让“老赖”寸步难行,利用信用惩戒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境、入住星级宾馆等措施,让失信被执行人名誉扫地,无处可逃,从而倒逼其履行义务,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袁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