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昆仑
两名男孩见义勇为,其行为应当肯定,其精神应当鼓励,但其做法不值得效仿,更不宜推广。所以,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一定要适度,切莫过分,以免产生误导,导致好心办“坏事”。
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还处在发育阶段,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没有成熟;从情理上讲,未成年人从体力、知识到社会经验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还不具备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甚至违法犯罪分子作面对面抗衡的能力。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不宜见义勇为。何况,《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不提倡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见义勇为。
如今的问题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造成的伤亡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引导与警戒活动,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不要盲目见义勇为。相反,有的地方还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进行大肆表彰和鼓励,误导了一些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而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当然,不提倡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并非反对见义勇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牺牲后,相关部门该认可的还得认可,该给相关待遇的还得给,但不宜大肆宣传表彰,应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条件见义“智”为。为此,家长、学校和全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生命安全教育,教育他们在危急时刻要学会保护自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保护生命的第一原则就是保护自身安全,未成年人更应当如此。这样才有利于家庭、社会的正常、健康和良性运转。从这个角度上讲,表彰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宜过度、过分,适可而止,以免误导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