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众所周知的“7天无理由退货”,只要是收货后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货。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
其实具体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也是有条件的,包括期限必须在7天内,且退还商品必须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根据规定,消费者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的退货动机与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符合商业道德的,即便其退货符合可“7天无理由退货”要求的,也不能行使退货权利,商家亦有权予以拒绝。